一、长输管道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在用管道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应当在长输管道投用后3年内完成。
二、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定期检验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检验机构答复长输管道检验方案的征求意见。
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受检长输管道的技术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负责。(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安装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单位资质证明,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等;(3)改造或者修理资料,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等;
(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运行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及处理情况记录等;(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安全附件校准、校验资料,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6)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7)检验人员认为定期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检验期间使用单位的生产计划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四、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前做好检验方案中要求的开挖验证与检测的准备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将超过校验有效期的安全附件与仪表及时送校。
六、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
七、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八、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压力管道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九、定期检验结束,使用单位代表应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使用单位有义务对检验中发现的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并负责落实,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约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填写齐全,并签字盖章后书面返回给检验机构,必要时,可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使用单位按定期检验报告要求的使用参数及条件运行管道,实施检验机构提出的运行维护措施。
十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GB/T36701《埋地钢质管道管体缺陷修复指南》等的规定对危及管道安全的管道本体缺陷进行修复,相关文件记录应当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