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测试机构进行定期能效测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测试工作可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通过锅炉产品能效测试的新建锅炉(当前能效与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时完全一致),在使用登记的六年内可以不进行定期能效测试。电加热锅炉、余热锅炉和垃圾焚烧锅炉可以不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二、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定期能效测试时,派专人保证锅炉必要的出力,现场操作人员应配合进行相应功能验证的试验工作。
三、使用单位应保证锅炉应处于安全、热工况稳定的运行状态;锅炉辅机运行正常;锅炉尾部烟道应提前开有烟气检测孔。
四、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五、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水质、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排污率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