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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定期检验须知
发布时间:2024-09-29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713


一、使用管理单位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使用管理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检验相关配合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所检电梯的使用登记证、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专用钥匙管理制度(如有)。使用管理单位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见证材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使用管理单位确保整机检验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四)使用管理单位确保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

二、维保单位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维保单位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三、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管理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四、定期检验结束,使用管理单位代表应在《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定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材料,拟采用改造、重大修理的方式进行整改,或者停用、报废的,应当在《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并且及时提交定检机构,同时办理相应手续。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向定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使用管理单位接到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当将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六、使用管理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对检验机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或者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自答复期届满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电梯定期检验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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