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0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1665

第一条  福建省特种智能装备安全与测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面向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国内外各高校、科研机构和其它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开放,为从事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课题经费。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依据《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原则:

1.围绕研究方向,面向国内外高层次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2.重点资助坚持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项目;

3.高层次人才申请优先,适当向青年科技人员倾斜。

第三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应是在职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含在读博士),能独立承担研究项目的科研工作者,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同一年度内,每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开放基金项目。企业申请人对职称及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实验室鼓励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申请开放基金项目。

第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程序:

1. 根据实验室工作要求,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2. 申请人应根据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认真填写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 征集的开放基金项目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同意,由实验室草拟公示,报院科研与标准化部审核,院科研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

4. 经公示无异议后,实验室与申请单位签订开放课题项目合同书,并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

1. 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目。

2.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实验室的同意。

3. 课题完成后,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课题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给出课题结题结论。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项目结题报告;

2)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

3)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八条  开放基金经费管理

1. 实验室筹建期的开放基金经费依据《福建省特种智能装备安全与测控重点实验室任务书》由任务书预算列支,实验室验收后的开放基金经费依据《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从运行经费列支。

2. 开放基金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立项后拨给。

3.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下列各项费用:

1)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

2)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

4)研究人员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基金课题有关的并标注实验室资助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4.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需执行完毕,并于课题完成后提交相应的单位财务证明材料。

第九条  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管理

1. 资助项目结束时,应向实验室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和原始资料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并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统一归档。

2.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有实验室中英文署名,同时注明得到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资助。

未按规定进行署名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决定排名次序。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如有开放基金课题的需求,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科研与标准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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