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改革红利 共享发展成果——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4-19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2370
中国质量报 记者 徐 风)
    3月16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第一批303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已经在该系统实现了公开。这项举措是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标准委)印发的《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部署的。日前,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就《方案》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几天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免费公开国家标准,当初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已进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新常态,标准化的作用日益凸显。全社会也对标准越来越重视,对及时、准确、便捷地获取权威标准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标准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务院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的要求。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在标准化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提出的,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具体举措。
    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基本实现了免费公开,但大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尚未免费公开,存在如公开程度不高、公开方式不统一、公开不及时、标准获取渠道不畅等问题。国家标准委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方案》,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具有公益性特点,免费公开有助于标准化工作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共享发展成果,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从政府的角度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具体措施。从企业的角度看,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有利于便捷查阅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进行生产,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消费者角度看,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加便捷地获取标准、了解标准、引导消费,消费者可以通过标准了解产品技术指标,选购优质产品,享受优质服务,还可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国家标准免费公开为什么要分阶段实施?
    负责人:“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整体推进、分步实施,保护版权、免费公开”是国家标准公开的原则。《方案》规定,新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应当在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免费公开。此前企业和社会公众一般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2~3个月之后才能获取到标准文本。为方便企业及时获取国家标准信息,国家标准委优化标准制修订流程,实行编审合一,缩短了标准制修订周期,从而实现标准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就能够通过官方网站免费查阅标准文本,基本实现了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出版及免费公开同步。其中涉及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应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公开。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正在进行,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工作尚未完成,过去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数量比较大,因此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工作,应当分阶段稳步推动。在第一阶段对现有的3万余项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估和甄别梳理,到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我国自主制定的国家标准的免费公开;在第二阶段重点推进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到2020年底前,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及时免费公开相关国家标准。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国家标准免费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负责人:“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已经上线运行,登录该系统就可以看到免费公开的内容。《方案》规范的国家标准公开内容,包括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文本(含标准修改单)、标准题录信息、标准制修订有关信息。通过公开这些内容,公众不仅可以了解标准文本,而且还可以了解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有利于国家标准及制修订工作过程信息的公开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
公开方式是由国家标准委、环保部、住建部、卫计委等部门按照“谁发布谁公开”的原则,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开其已发布或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提供国家标准文本的免费在线阅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开国家标准文本。否则,可能造成国家标准文本及相关信息混乱,扰乱标准的管理秩序。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为了便于公众获取和使用权威的标准信息,主要用于学习和研究,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仅对国内用户提供在线阅读,不提供文本下载、复制、打印等服务。
国家标准公开并不是对标准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版权的放弃,如需正版标准出版物可到相关出版发行机构购买。
    记者:《方案》多次强调标准版权问题,标准公开与标准版权之间的关系是如何考虑的?
    负责人: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标准具有版权,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标准依法受版权保护。国家标准免费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以保护和尊重版权为原则,注重维护标准版权所有者合法权益。标准免费公开与版权保护并不矛盾,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版权所有者为了向社会提供更好、更方便的标准服务,是对标准发表权和财产权益采取的一种处置措施,标准版权所有者仍然享有出版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免费公开之所以采用“在线阅读”方式,主要是考虑标准版权保护方面的要求,若对标准随意进行复制和传播,可能造成标准内容的篡改,影响标准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标准的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仍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我国是国际标准组织的成员,一贯重视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工作,自觉履行国际标准版权保护义务,国际标准组织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政策,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明确要求,采用其标准的标准版权受保护,未经其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免费提供。因此,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要在遵守国际(国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前提下向社会公开。
    记者:行业、地方标准及团体、企业标准是否也要公开?
    负责人: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标准公开工作涉及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需要国家、行业和地方共同推进实施。《方案》主要针对国家标准公开工作作出了部署,同时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公开工作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目前,行业标准涉及国务院40多个部门,地方标准涉及31个省(区、市)。目前已经有一些部门公开了其行业标准,有近一半的省(区、市)也公开了其地方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方案》,并按照“谁发布谁公开”的原则,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免费公开工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均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其版权属制定主体享有,是否公开由制定主体自行决定,政府不宜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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