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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
发布时间:2016-11-01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4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

  二、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附件2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一、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删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删除《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删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删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删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删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九、删除《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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