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用公款购送月饼、烟酒、海鲜及其他土特产品等节礼;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月饼、烟酒、海鲜及其他土特产品等节礼。
2.不准用公款组织中秋“博饼”活动;不得参加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组织的此类活动。
3.不准用公款违规定制、购买、赠送节庆纪念品、纪念册;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高档节庆纪念品、纪念册。
4.不准用公款安排、组织宴请和聚餐;不得接受公款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宴请。
5.不准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不得变相用电子礼品卡、微信红包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
6.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
7.不准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不得利用培训中心、机关食堂、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
8.不准违规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