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检验是指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检验机构按照周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中的首次检验是指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在其投入使用前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二、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二)提交起重机械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修理(如有)和自检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使用单位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见证材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拆卸活动安全负责。
(四)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五)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六)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检验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气体。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三、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四、定期检验结束,使用单位代表应在《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合格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在商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机构反馈整改结果。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起重机械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六、使用单位接到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当将使用标志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如有司机室的,应当张贴在司机室内。
七、使用单位对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相应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对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在30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