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检验是对在用锅炉当前安全状况是否满足《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抽查,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
二、锅炉定期检验的范围一般包括锅炉本体、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受检锅炉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⑴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证;⑵锅炉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司炉、锅炉水处理人员)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⑶ 锅炉出厂资料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⑷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⑸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⑹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⑺历次检修资料;⑻水(介)质检验报告或记录;⑼使用管理记录(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 MPa 的电站锅炉,还应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 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⑽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整定、校准、检定报告;⑾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记录或报告;⑿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⒀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定期能效测试报告以及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外部检验前,使用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⒁锅炉使用管理制度;⒂锅炉运行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⒃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自行检查记录;⒄额定发电功率大于或等于300MW的电站锅炉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四、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做好必要的检验辅助和安全防护准备等工作,至少应包括:⑴将受检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有效隔断或有防止误启动措施;⑵清理干净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锅炉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⑶ 配备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⑷ 排出受检锅炉内的工作介质(包括蒸汽和水等);⑸ 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检查孔、排灰(渣)门等检查门(孔)盖,并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 冷却;⑹搭设检验需要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检查平台(吊篮和悬吊平台应有安全锁)、护栏等;⑺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设施、部件,抽查部位一般为前次未检部位及前次检验 存在缺陷且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查的部位;⑻清理受检部件,当检验检测方法需要时还应进行必要的打磨;⑼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五、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六、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内部检验时,当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管道(或集 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外部检验时,派专人保证锅炉必要的出力,现场操作人员应配合进行相应功能验证的试验工作。
七、定期检验结束,使用单位代表应在《锅炉定期检验联络单》或《锅炉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⑴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⑵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安全评定或者论证等方式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如果需要进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八、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锅炉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九、使用单位应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在《锅炉定期检验联络单》或《锅炉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明确的期限前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重大缺陷还应提供整改措施和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使用单位接到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当将使用标志置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