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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管道定期检验须知
发布时间:2024-09-29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834


一、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是指检验机构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

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检验机构答复公用管道检验方案的征求意见。

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受检公用管道的技术资料,⑴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⑵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⑶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及其竣工验收资料;⑷管道使用登记证:⑸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修理或者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管道周围的其他施工话动,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⑹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⑺上一次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⑻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前做好检验方案中要求的开挖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定期检验环境,负责定期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六、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七、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压力管道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八、定期检验结束,使用单位代表应在《公用管道定期检验结果反馈单》上签字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过程中要求进行处理的缺陷,采取修复或者降压运行的措施。使用单位在缺陷修复前,应当制订修复方案,缺陷的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相关文件记录应当存档。使用单位在《公用管道定期检验结果反馈单》约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检验机构,并通知检验机构对缺陷处理情况进行确认。

九、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归档,有条件的应当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PIMS)。


公用管道管道检验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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