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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定期检验须知
发布时间:2024-09-29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1312


一、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定期检验一般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开展。

二、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检验机构答复特殊情况下压力管道检验方案的征求意见。

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受检压力管道的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般需要提供:(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及安装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单位资质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含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异常以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记录等;(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安全附件以及仪表的校验、检定资料,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如修理、维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检验现场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 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护装置);(3)需要进行检验的管道表面应当被打磨清理,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应当被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 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当符合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4)管道检验时,应当保证将其与其他相连装置、设备可靠隔离,必要时进行清洗和置换;(5)管道检验时,应当监测检验环境中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其含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6)在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管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伤;(7)应当切断与管道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压不超过 24V,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8)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五、使用单位在压力管道停止运行后,应将超过校验有效期的安全附件与仪表及时送校或更换,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允许投入使用。

六、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并且提供可靠的联络手段。

七、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八、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压力管道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九、定期检验结束,使用单位代表应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使用单位有义务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缺陷,

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约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请复议。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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