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二、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二)提供上次检验报告,上次检验周期内的维保、维修(如有)和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使用单位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见证材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使用单位对场车拆卸活动安全负责。
(四)将场车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
(五)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不得处于危险场所(如爆炸性环境),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六)提供试验所需的载荷。
(七)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三、检验费用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使用单位收到缴纳检验费用短信后,及时(30天内)缴交。未缴纳检验费用的,不得领取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场车,如需继续使用,整改后向原检验机构重新申请检验。
五、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场车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六、使用单位接到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当将使用标志置于该场车的显著位置,如场车设有挡风玻璃的,应张贴在挡风玻璃的右前方。
七、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