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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零星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8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5548


为满足我院机电类部门在新疆昌吉州开展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的用车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欢迎满足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报价。

一、项目名称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零星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18.9万元(本项目采用单价控制,各投标人须以350元/天/车作为车辆租赁费单价的最高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超过该单价控制价视为无效报价)。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相关经营范围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中小企业;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4.招标人不接受就本项目中标成交后无法履行合同、主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供应商再次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评标方式

参与投标报价的供应商视为完全满足本采购公告所有要求,以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如出现相同最低报价,开标现场将通过电话联系最低报价投标人2次询价。如第一中标人出现废标情况,则推荐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备注: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及报价文件,并各自单独密封包装。开标现场分为资格审查和价格评标阶段,招标人先审核投标人资格,如投标人资格审核不通过,则不进入价格评标阶段。

五、报价说明

按实际服务的天数每车单独结算。每天每车结算价=车辆租赁费单价+车辆服务期间行驶里程数x车辆使用费。

(1)车辆使用费:1元/公里(含燃油/气/电等)。

(2)结算价已含服务期间所有费用,过路过桥费由招标人承担。

(3)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形式,各投标人须以最高限单价350元/天/车作为车辆租赁费单价的最高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最终以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所报的车辆租赁费单价最低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需求:提供3部车辆满足开展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用车需求。

2.服务地点:新疆。

3.车辆常驻地:新疆昌吉州(原则上招标人不提供驻车场所)

4.车辆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满或合同期内实际支付金额达到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时,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服务期限届满)】。

(二)租赁车辆参数配置要求

(1)车辆类别:小型客车(轿车、越野车、皮卡车)。

(2)车价:车辆厂商销售指导价在15万元以上。

(3)能源类型(燃料种类):燃油/气/电。

(4)若为燃油车,排量:2.0L或1.8T以上(含2.0L或1.8T)。

(5)车身结构:轿车:5座三厢;

越野车:5座及以上;

皮卡车:5座及以上。

(6)车辆使用年限: 3年以内新车(含3年,以首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7)车辆状况:车辆状况良好,外观无划痕,内饰舒适整洁,车辆无发生重大事故,发动机、变速箱、车辆大梁无维修(除正常保养外)。

(8)车辆产权:车辆产权应为投标人所有。

(三)车辆管理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环保要求,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且为中标人自有产权,保证车内设施(如空调、音响、座椅、玻璃及贴膜等)完好,所有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并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关里程数和服务时间。

(2)中标人应提供车辆正常使用的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附加费证明等),及时缴纳车辆正常使用所需的各种费用。中标人必须为提供的车辆投保,险种至少应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至少20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位乘坐人员(含司机)提供保险额至少5万元及以上的保险(车内乘客实行旅客意外伤害赔偿统筹,赔偿无上限)。

(3)中标人应定期检查车况,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易损易耗件,如车辆轮胎等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及时更换。

(四)费用结算

1.招标人对租赁服务内容清单确认无误后,根据中标人和用车人签字确认的租车数与行驶公里数清单进行费用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中标人需在每月结算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每月完整租赁服务内容清单。

2.中标人须遵守招标人的调度安排,双方按照约定的发车时间、地点。

3.中标人负责填写每次服务记录,将每次记录单及时交予招标人用车人签字确认,做好签字确认单的保存以作为车辆租赁费用结算凭据,如中标人提供虚假确认单结算,按单次结算价十倍赔偿。

4.中标人结算时按照服务期间每天的行驶里程数计入,服务期间车辆非招标人要求工作里程不得计入结算费用,双方争议里程以第三方导航地图软件测算为准。

七、商务条款

1.交付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交付条件:完成履约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3.验收方式:根据车辆参数配置要求进行验收。

4.支付方式:中标人需及时提供结算单据以及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按月据实结算。

八、处罚与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情况,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处罚扣款,必要时终止合同:(1)未做好车辆保洁工作,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300元,第三次扣500元,招标人有权视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车辆。

(2)车辆应按招标人要求准时准点到达用车指定地点,未按时到达的,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500元,第三次扣1000元。

(3)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满足招标人每工作日3部车辆的用车需求,影响招标人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向其他公司调用车辆,调用车辆费用由中标人按实支付。

2.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按时签订或在签定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3.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4.若发生人员受伤事故,中标人应当积极组织相关理赔工作,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如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中标人除积极主动组织进行相关理赔善后,还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九、其他要求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标人需服从招标人对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

2.中标人需承担全部由车辆或其他由中标人原因引起的各种经济与法律责任(含交通安全及事故处理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投标人中标后,如果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他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中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进行赔偿。

4.招标人在用车过程中,如遇到交通事故以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在招标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在1500元以内(不含1500元)的,由招标人承担维修费;超过1500元(含1500元)的,启动车辆保险支付,招标人无需另行支付维修费。如遇特大事故,在招标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招标人需支付招标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维修费30%的车辆折旧费。

5.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如发现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6.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十、投标文件必须包含的内容

1.资格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附件1保持一致,加盖公章)。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若虚假响应的,予以废标处理。

(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报价文件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报价单(报价单格式、内容等应与附件2一致,加盖公章)。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6月3日9:00(北京时间)

2.报价文件递交地点: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1201室 邮编:350008

3.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0591-88700575

4.监督电话:0591-87808884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密封盖章的投标文件送达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文件必须写明投标项目名称,不建议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如采用快递寄送则后果自行承担),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或当做废标处理。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docx

附件2:报价单.docx



投标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向我们反映,省特检院纪检室将第一时间同您联系,欢迎公众对我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通过微信扫码,进入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

2、请勾选参与的项目,并对我院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评价;

3、如有投诉或举证材料,可点击附件上传,并务必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第一时间联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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