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院工作需要,需采购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欢迎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报价。
一、项目名称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宁德分院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二、招标预算
招标预算:80000.00元,其中省特检院宁德分院预算为40000.00元,省锅检院宁德分院预算为40000.00元。
三、纳入维修车辆范围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宁德分院自有公车(详见附件6,车辆如有增减按实)。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具有车辆维修保养等相关经营范围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二)投标人为中小企业。
五、报价须知
(一)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二)人工费包括检测诊断费、外加工费、各项维护、小修定额人工费和大修人工费。
(三)材料费包括:材料进货价和合理费用(采购、运输、保管、损耗)及税费。
因实际工作中维修保养项目会产生新的需求,报价表中无法涵盖所有项目,招标人维修保养项目不仅限于此报价表中项目,报价表以外的项目中标人需承诺不高于市场同类项目的价格,并以最具市场竞争力的价格提供。
六、评标方式
以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报价=材料费+工时费+机油费+轮胎费)。如出现相同最低报价,开标现场将通过电话联系最低报价投标人二次询价。如第一中标人出现废标情况,在符合我院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经我院研究,可推荐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七、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具体参数要求详见附件1-4。
(二)因招标人无法准确描述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报价单
中列明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产品参数做为最低技术要求,请投标人以此为参考进行单价报价。
(三)维修范围和服务
维修范围包括:大修、二保、小修和日常维护、清洁,负责
车辆年检、急救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四)维修质量保证要求
送修车辆竣工出厂后,中标人要严格实行《机动车维修管理
规定》质量保证期制度和承诺保证期制度,承诺保证期必须优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五)合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六)维修场地要求:在宁德市蕉城区、东侨区有固定的维
修场地。
(七)招标人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有权要求中标人无偿返工,
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中标人违约行为。
(八)招标人的义务
1.招标人需将待修车辆送到中标人固定维修场地。
2.送修车辆为《送修车辆表》内的车辆,如有调整,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3.按时接收已竣工车辆。
4.按时与中标人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中标人提出除维修保养以外的要求。
6.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
(九)中标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除维修保养服务以外的要求。
(十)中标人的义务
1.优先为招标人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中标人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4.保证维修质量。
5.承担车辆在蕉城区、东侨区的施救服务。
6.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
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招标人自行处理。
7.已竣工车辆,中标人应填写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
材料项目。
8.及时通过计算机对车辆维修档案进行管理。
八、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若无法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中标人需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
(二)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经查实,中标人须支付该产品价格三倍的违约金,且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
(三)如招标人送修车辆在中标人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因中标人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招标人损失,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则合同可自行终止。
(六)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中标人追究经济赔偿。
1.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2.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招标人送修车辆零件。
3.因中标人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招标人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中标人不按约定及时为招标人车辆提供优先维修保养服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招标人车辆维修保养业务。
5.中标人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保养材料。
6.中标人超出报价表价格进行收费的。
7.中标人在全年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出现同一部车辆维修返修3次及以上或全年送修车辆维修返修累计6次及以上的情况。
(七)如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中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招标人追究经济赔偿:
招标人连续3个月未按期结算。
(八)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如发现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九)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九、验收方式
维修结束后,招标人根据维修项目及招标文件参数进行验收。
十、付款方式
按月按车结算上个月发生的费用,包括维修人工费和材料费。
中标人开具含税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准确无误的发票后20日内采用对公转账方式进行付款。
十一、投标文件内容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报价表(附件1-4)。
(三)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
(四)固定维修场地证明
(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附件7)
(六)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附件8)
(七)维修质量保证承诺函(附件9)
投标文件必须包含以上内容,若有缺失或者虚假响应,予以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每份资料应填写完整,若填写不完整,招标人评审认定影响投标文件完整性,予以废标处理。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密封在文件袋里,以上(一)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本次投标要求:投标人报价的品牌及型号、规格不在报价表之列的,需随报价文件附该品牌及型号、规格的样品(密封包装)以供评标专家确认,未提供样品视为不符合要求,按废标处理;评标专家认为投标人提供的其他品牌及型号、规格的样品技术参数并不高于招标人列出的品牌及型号、规格的,按废标处理。
(七)投标材料递交要求
1.通过现场送达或采用快递送达方式进行投标,请做好投标文件标记。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当作废标处理。
2.采用快递寄送投标文件还应当主动向招标人确认邮件收递情况。由于投标人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相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结果。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月15日9:2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123号(613室)。
十三、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月15日9:20(北京时间)。
开标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123号(六楼会议室)。
联系人:林女士
联系电话:0593-2860600
监督电话:0593-2885708
附件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doc
附件8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doc
投标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向我们反映,省特检院纪检室将第一时间同您联系,欢迎公众对我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通过微信扫码,进入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
2、请勾选参与的项目,并对我院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评价;
3、如有投诉或举证材料,可点击附件上传,并务必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第一时间联系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