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省特检院差旅费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本院各部门、特安中心、劳安中心。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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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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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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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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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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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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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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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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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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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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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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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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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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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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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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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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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到省外或任务紧急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五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法》(财行[2001]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标准:处级人员住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八条 住宿费报销每人每天上限额度
(一)出差到省外
1.处级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
2.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50元。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二)出差到设区市(县)
1.处级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2.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到省外每人每天50元,出差到设区市(县)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发票后面要备注办事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通讯费报销按照《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通讯费补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的其它公杂费按实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按主办单位提供的凭据回单位报销,但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单位不再补贴给参会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需要中途换车,换车侯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至二天,超过者费用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除按有关财经纪律处分外,分别对相关人员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