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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特检院票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30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3954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购领、使用、核销及保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本院各部门、特安中心、劳安中心(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全院使用的票据包括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含手工版和电子版两种)、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福建省地方服务业统一发票、福建省地方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福建省地方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
第四条        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一)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手工版):适用于偏远山区、无银行网点的缴费单位在检验现场直接以现金方式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电子版):适用于缴费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先付款后开票”或缴费单位直接到各部门缴交现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通知缴费单位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转款时,应填写《转款通知书》(见附件1),本通知书仅作为通知缴费单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财政收入专户的转款通知,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票据使用责任人每周一、三上午要及时把《转款通知书》第三联提交给电子开票员。
(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各部门用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手工版)收取的现金收入缴交财政收入专户时而开具的缴款书。
(四)福建省地方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收取技术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入。
(五)福建省地方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适用于收取各类培训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主要是指培训部门举办的各类人员培训班。
(六)福建省地方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向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收益时而开具的发票。
第五条 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票据的购领、使用、核销、保管
第六条 各类票据由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实行票据专管员制度。
第七条 院财务部指定一名主办会计担任票据管理员,负责向省局等机构办理领购、核销票据,并做好院本部的票据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特安中心、劳安中心应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指定委派会计为票据管理责任人,负责做好票据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票据各部门统一向院财务部领购、核销;税务发票各部门向所在地税务部门购买、核销;《转款通知书》由各部门自行印制,但也要指定一人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的电子开票点必须配置票据打印机和省财政厅统一要求使用的博思票据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博思软件)。
第十一条 开具票据的人员均为票据使用责任人,领核票据都应在各部门的票据使用登记表上记录。
第十二条 对担任各类票据开票、录入(登记)工作的人员规定如下: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电子版)开票人员
1.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由委派会计担任。
2.院本部由检务中心指定一人担任。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手工版)开票和录入人员
1.开票人员: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本院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为开票人,人员名单报备财务部(室)。
2.录入人员: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由委派会计担任;院本部由财务部票据管理员担任。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开票和录入人员
1.开票人员: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本院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为开票人,人员名单报备财务部(室)。
2.录入人员: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由委派会计担任;院本部由财务部票据管理员担任。
(四)税务发票开票人及登记人员
1.开票人员: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特安中心、劳安中心由委派会计担任;本院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为开票人,人员名单报备财务部。
2.登记人员: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特安中心、劳安中心由委派会计担任;院本部由财务部票据管理员担任。
第十三条 各票据使用责任人在开具行政事业性票据时,应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规范使用;税务发票也应遵守税法相关规定使用。各责任人出具的票据内容必须完整、字迹清楚、开票人要注明全名。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标明“作废”字样,保存其各联备查。
第十四条 各票据使用责任人务必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开具的各类票据或《转款通知书》上的收费信息录入到全省B/S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中,以便出纳人员核销到账款项。
第十五条 各票据使用责任人开具各类票据收取的现金收入如何缴交,应参照《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现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票据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款到后才能开具电子票据。个别付款单位因特殊情况(主要指重点工程或大型企业且财务管理健全的单位)确需预开电子票据的,必须由相关检验部门填制《预开电子票据申请单》(见附件2),经业务科室负责人、会计(财务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预开电子票据,同时经办人在电子票据存根联上签字并负责及时催款到账,开票人员也应督促催收,时限为1个月。经办人将电子票据交给缴费单位时要办好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因工作失误或被盗遗失票据的,有关责任人应留存遗失票据事故、案件的相关资料,书面报告院部、财务部、监察室。遗失的票据要在省级和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票据作废的声明,院财务部也应将遗失情况书面报告省局计财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及时将使用完毕的票据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核等手续。
(一)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使用完毕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按规定在票据封面上填写用票单位、日期、总金额,票据讫止号码等项目,并由委派会计签章后交院财务部票据管理员审核,审核无误后票据存根交院财务部封存保管。委派会计每天及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录入到博思软件,软件数据按规定时间上报院财务部审核,最长时限为两个月。
(二)各设区市锅检所、特检站,特安中心、劳安中心使用完毕的税务发票应按规定在发票封面上填写用票单位、日期、总金额,票据讫止号码等项目,由委派会计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审核,审核后的票据存根由各部门委派会计人员封存保管。   
第十九条 已办理好审核的各类票据存根,应当保存五年,存档备查,期满后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院财务部应加强对各部门票据的监管、核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是否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是否转借、转让、套开、涂改,是否使用作废的票据和串用票据,是否完整如实打印(填写)票据各要素,是否专人管理,有无遗失和擅自销毁票据及存根,有无失窃和损毁票据,所报核销的数据是否正确,现金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银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度末要对本部门的票据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院财务部,如实反映清查情况,并随时接受院财务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各票据使用责任人不按规定时间把《转款通知书》第三联提交给电子开票员的以及不按规定将收费信息及时录入到全省B/S特种设备管理系统或信息录入错误的,按票据张数每张10元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电子票据出票后款项无法收回且收据联也无法收回作废的以及各类票据因工作失误或被盗遗失等原因给院部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转款通知书(一式三联)
2.预开电子票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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