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
闽质监特〔2012〕2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以下统称“电梯施工”)单位的行为,落实电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电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我省从事电梯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对电梯施工单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根据电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级(以下简称“等级”)评定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市局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工作。电梯施工单位的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每年一评制,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即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五条 对电梯施工单位存在符合注销《许可证》规定条件的,不予开展等级评定,应按注销其《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注销《许可证》规定 第六条 市局监察机构发现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开展等级评定,应向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的电梯施工工作,并填写《电梯施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备忘录》(见附件2),一式三份,由监督检查人员和电梯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实施监督检查的监察机构和电梯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三)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电梯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首次获得《许可证》的,在取证后第1个年度内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有关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 (六)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等级评定规定 第七条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以证后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查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反馈问题的核实等情况为依据,采取量化扣分制。 第八条 实行等级评定的,评定总分为100分。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视违章程度而定,分为40分、20分、15分、10分、5分、3分六种。 第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一 )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电梯发生一般事故并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二)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三)技术负责人、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及人数、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及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的人员数量未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的相应要求的; (四)未能提供受聘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的社保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的; (五)受控维保项目和要求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的; (六)施工未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要求控制,出现严重失控的; (七)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 (八)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75%的或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率低于75%的。 第十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电梯发生一般事故但未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二)施工前未办理书面告知手续的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未能按照《条例》要求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保的;未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季度、半年、年度保养的; (四)安装、改造过程中,现场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的人员少于2人的,或维修和维保过程中,现场持有效证件人员少于1人的; (五)单位地址、名称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涉及公共安全的防护措施的; (七)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服务点,其分支机构或维修服务点没有或承租少于1年的固定办公场所或没有固定办公电话的、持相应资质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数量不能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没有配置与所承担的维保业务相适应的施工工具和检测仪器的、没有保障施工质量且能覆盖办事机构相应的程序性文件或制度的、未对分支机构或维修服务点进行日常管理的、未按规定向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备案的; (八)依靠降低维护保养质量,降价恶意竞争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或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率低于85%的。 第十一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前未对所维保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提供全省统一格式的年度自行检查报告的; (二)未建立每部电梯维保记录档案的; (三)因维保单位原因,导致电梯定期检验无法按时进行的; (四)电梯施工过程未按《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记录、维保记录等全省统一格式的工作记录的; (五)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六)对监察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的; (七)对检验机构检验中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该整改意见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质量问题造成,而逾期未整改的; (八)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或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率低于90%的。 第十二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或故障困人,被投诉或媒体曝光后,经查属施工质量问题的; (二)所维保的电梯超期未检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现使用单位未配备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未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 (三)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修人员未能及时(市区内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抵达现场实施故障排除和救援的; (四)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五)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六)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涉及个人安全的防护措施的;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及单位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未及时报原受理机构备案的; (八)对所维保电梯提供的年度自行检查报告,抽查的报告中差错项达6项以上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或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率低于95%的。 第十三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电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时,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二)非特殊原因,轿厢内未张贴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标志的; (三)未按《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进行设备档案管理的; (四)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制定施工方案的,或未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的; (五)质量体系文件未根据变化及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修订的; (六)未收集或未及时更新施工电梯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未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的标准进行学习宣贯的; (七)未按质保体系规定进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 (八)未向用户提供电梯施工质量证明书的; (九)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仪器未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的; (十)对所维保电梯提供的年度自行检查报告,抽查的报告中差错项达4-5项的; 第十四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轿厢内张贴的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标志不准确的; (二)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时,维保单位未书面督促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电梯安全使用须知》时,维保单位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的; (四)对所维保电梯提供的年度自行检查报告,抽查的报告中差错项达1-3项的; 第十五条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以评定周期内总分100分减去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依据,90分以上的,为甲级; 90分以下75分以上的,为乙级; 75分以下65分以上的,为丙级;65分以下的,为丁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局监察机构至少每年对在本辖区内施工的电梯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现场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内容及违章扣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负责该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的机构反馈。 第十七条 评定周期内违章扣分已达到35分的,由评定机构向被评定单位开具《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见附件3),一式两份,由被评定单位负责人和评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一份由评定机构存档,另一份送被评定单位。市局监察机构应及时将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情况书面报告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 市局监察机构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的等级评定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如果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等级评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被评定单位对申诉后新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局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定期对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周期的评定等级为甲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余周期未被评定为丙级或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许可证》的换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定等级为乙级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中提出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市局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定等级为丙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市局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市局监察机构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市局监察机构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相关业务,待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关业务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市局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新增业务。整改合格后,向市局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市局监察机构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设区市质监局报《许可证》发证机关,符合注销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对处于被注销资格的施工单位安装过程中的电梯,其后续检验及使用登记手续按照市局监察机构的意见办理。被评为丁级的和被注销《许可证》的电梯施工单位由省质监局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在评定工作、证后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查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反馈问题的核实中,发现电梯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行为”均指经查实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少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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