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向工作对象和下属单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四)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法,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以及发生其它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七)不准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八)不准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九)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十)不准系统内各单位和上下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互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借开会或办班之机发放礼品、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