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明确申报检验(以下简称报检)的程序和要求,更好地服务受检单位,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各类监督检验(含首次检验、验收检验,下同)、定期检验报检的各个环节。
3. 职责
3.1检验管理部负责制定、规范报检工作流程以及监督、协调报检工作的顺利运作。
3.2技术部负责网络平台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确保网上报检平台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3.3各设区市特检分院、院本部各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各检验部门)负责接收、审查报检单位(申请人,下同)的申请材料,指定专门的业务受理员负责、协助报检单位完成报检工作,及时安排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4. 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4.1各类监督检验报检工作程序和要求
(1)申请阶段
报检单位应根据申报监督检验的类型(安装监检、进口监检、制造监检、验收检验等),按照程序文件FQP J04-2008《业务受理和流程控制程序》规定,携带报检所需材料,到设备所在地检验部门提出检验申请,检验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进行承办或者转相关检验部门承办。
(2)审核阶段
业务受理员接收报检单位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有疑义,当天内转相关检验部门分管检验业务的负责人(或科室主任,下同)作进一
步审核。
a.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入受理阶段;
b.对符合受理条件,但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报检单位,待材料补全后转入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报检单位当场更正后转入受理阶段;
c.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说明理由,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检单位。
(3)受理阶段
a.对进入受理阶段的,业务受理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检单位和相关检验部门;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