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彭 燮)现在一说到企业的决策管理层,大家想到的就是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相信用不了多久,首席质量官就会逐渐被人熟知。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国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
据悉,设立首席质量官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通知》强调,首席质量官制度是明确质量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有利于明确企业内部关键岗位质量责任,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有利于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企业质量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专长。
《通知》从首席质量官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责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岗位设置上,首席质量官作为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一般应设在企业决策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并授权其开展工作。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
在任职条件上,首席质量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经过质检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在工作职责上,首席质量官将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建设企业质量文化等。
在工作权责上,首席质量官向企业决策层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部署对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的检查把关;主持本企业内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通知》的规定,设立首席质量官,遵循“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组织建立实施。各级质检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地政府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质量兴(强)省、市、县的重要举措,出台质量激励政策,为广大企业提供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服务。具体工作包括: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制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相关文件,有计划、分阶段地鼓励企业逐步设立首席质量官;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深入宣讲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推动大中型企业、出口企业率先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目的、作用和工作成效;积极帮助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试点企业构建保障首席质量官职责权利的有效机制,指导首席质量官切实开展工作。
据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2012年要在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首批试点地区及企业由各地质检部门结合本地重点产业、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下一步,国家质检总局将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作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中国质量奖评审等工作的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