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公民道德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想人格的核心要素和铸魂育人的重要内容。公民道德准则的广泛践行,既需要从理论上阐述清楚其所以然及其对人们安身立命的意义,以彻底的理论说服人,又要善于运用赏罚分明的法治力量强力推动,实现内在动力与外在助力协同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一个人能不能把握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价值。广泛践行公民道德准则,实现其铸魂育人目标,要深入探究公民道德准则的现实根据和它对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意义,使人们真正认同与信仰公民道德准则,以此提升人们践行公民道德准则的理论自觉和情感自愿。要使公民自觉践行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内容的道德准则,就必须使其深刻意识到公民道德准则对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然而,当前我们更多还是停留在对公民道德准则“是什么”的表层,需要深刻揭示其背后的现实必然性和它对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价值与意义。公民道德准则的形成既有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同时又是对中国共产党人百年道德建设的经验智慧的总结,2019年颁发的《纲要》,是在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概括出来的20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十余年的实践进一步筛选和凝练所形成的全民道德的最大公约数,更具有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公民道德准则的社会存在依据在于,它们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大主体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公民调节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和个人与他人三大最基本道德关系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人民群众的道德生活实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道德需要和我国公民道德生活的基本规律,实现了真理力量与道义魅力的完美统一,是能够有效调节个人与集体(国家)、个人与他人的利益矛盾进而实现三大主体利益共生共荣的道德智慧的结晶。营造公民自我发展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实现其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最大限度地成就自我,实现其人生价值。总之,公民道德准则是我们每一个人事业成功和幸福生活的根本智慧。
广泛践行公民道德准则,实现其铸魂育人目标,需要正视并深刻揭示公民道德行为的复杂动机及其生成与升华的过程,破除关于道德需要只具有超功利性的片面认知,为推动人们自觉自愿践行公民道德准则提供更为合理的评价标准。道德评价是道德养成的重要动力,然而,长期以来,在公民道德生活的评价中不承认个人功利性动机的合理性,把利他性视为道德的唯一动机,同时,还模糊了自利与自私二者的原则界限,简单地将自利等同于自私,由此形成了对公民道德现状的悲观性评价。假如在道德评价上只是用先进性道德标准评判,否定遵循低层次或底线道德的重要价值,所选树的道德模范往往是普通群众够不着的高大上的榜样,那么,普通大众就容易产生这些榜样够不着、学不来的道德焦虑,甚至还可能催生道德伪善。因为我国传统道德文化是以德立人,德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这已形成了强大的道德文化基因,当道德要求太高而做不到、可社会舆论又要求必须做到时,必然导致一些人的自我道德否定,抑或用假道德进行自我伪装。
人是主体与客体、肉体与精神、个体性与社会性内在统一的复杂存在,这就决定了人的道德内在动机不是单一的,而是功利与超功利、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同时,公民道德需要的内容也是在道德生活实践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升华的,它遵循着由利己到利他、由功利向超功利并实现二者融合的提升过程。集体主义原则虽然要求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悲剧性矛盾冲突时,个人应当自觉地节制和牺牲自我正当利益,但它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共同发展,否则,它就会异化为集权主义。公民道德准则既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基本权利,比如,敬业不只是简单地要无私奉献,它同样要求对劳动付出予以价值认可;诚信与友善同样也是不同主体间相互性的义务与权利及其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社会能够创造实现这种双向权利与义务交融的制度与机制,便能极大地调动公民的道德积极性。
广泛践行公民道德准则,实现其铸魂育人目标,必须善于把公民道德准则融入法治建设,做到刚柔并用、宽猛相济,奖善罚恶,以形成助推公民道德准则践行的合力机制。公民道德准则作为基础性的共识性的道德,它在内容上与法律的要求存在着更多的交叉与重叠,在维持力量方面二者相互凭借。中共中央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用法治的力量推动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制度带有根本性、公正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和优点,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只有那些已形成共识性的和成熟化的、最重要的道德才有被提升为制度的必要,且必然要被提升为制度以强化其权威性。公民道德准则是经过漫长的道德生活实践积累起来的非常成熟的道德生活智慧,因此,应当用刚性的法律制度将其巩固起来,赋予其权威力量,将其强化和坚持下去,这既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经验,同时也是我国公民道德自信的表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这既是对包括公民道德准则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权威性的肯定,又提出了以制度力量推动其融入文化建设的任务要求。
《纲要》提出,强化法律法规保障,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道德行为的功利性动机是将法治融入公民道德生活的内在根据。人们追求道德的动机具有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双重性质,公民道德作为道德层次中最基础性的道德,其功利性更为凸显。公民道德需要的功利性动机的实现主要依靠合理制度机制的牵引,使道德主体通过其合乎道德的言行而获益、违背道德的言行而承担不利后果,进而达到扬善抑恶、趋善避恶的效果。道德与人的幸福追求的关联性最为直接、最能为人所感性体悟,而道德与幸福之间勾连的主要桥梁就是制度设计,制度设计越是科学合理,道德对幸福的作用就越显著,公正的制度对公民道德准则内化有着根本的动力作用。总之,要把着力点放在建构具有公正公平精神的合理的权益分配制度方面,着力解决好重大民生问题,特别是要勇于建构赏善罚恶的制度机制,为公民道德准则的自觉践行提供必要的社会合力,以实现《纲要》所提出的推动全民道德素质达到一个新高度、培养和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目标。□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